问:我公司股东以自己名义去银行借款,然后又以同利率借给公司,没有赚取利息差价,股东去大厅代开发票的时候,发票备注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有股东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上约定股东以相同利率转借给公司,因为股东没有利息所得,支付利息的时候,公司是否要按0申报?谢谢
回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第二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因此,自然人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利息所得,需按每次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