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及事中事后监管效能,降低企业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维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就调整下放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通告如下:
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权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的公司;
(二)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自治区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调整下放的范围
对原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且状态为存续的市场主体〔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主管部门的企业〕,下放至其住所所在地具有登记权限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相关工作衔接
(一)从2022年8月1日开始,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调整后的市场主体登记权限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凡不属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权限范围的企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设立登记或迁入登记,依法由市场主体住所所在的地(市)、县(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二)自治区局登记企业将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积极稳妥、分批逐步迁移至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三)档案移交过程中,下放市场主体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等业务仍正常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企业登记机关,确定档案是否已经完成移交。档案还未完成移交的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业务;档案已完成移交的,则在市场主体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涉及登记管辖权限调整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到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换发登记。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