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

关于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小编在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

我公司属于西藏区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西藏自治区区内有跨区域建筑项目,合同金额为9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西藏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您公司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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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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