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2月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认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明确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管理办法结合西藏实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西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反馈意见” 字样。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邮编:85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西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反馈意见” 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7日。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