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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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电信企业存在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在总机构未及时抵减完毕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为避免发生此类情况,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商区财政厅后决定将西藏自治区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整为0。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主要内容

明确了西藏自治区电信企业(包括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由1%调整为0。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日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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