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税务注销登记——2、成立税务清算组——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4、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算报告——5、注销营业执照——6、注销其他许可
拉萨公司注销需要前往办理的部门:
01税务局注销
在税务局的阶段,主要是缴纳所有税款,清理之前所有名目,获取税务局出具的清税证明(市场监管局注销的时候需要查看清税证明)。
根据所属税务局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做税务鉴定报告,这就涉及到了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02银行账户注销
需要到开户行去注销对公账户,在注销之前,最好是打一份流水证明备查。公司账户注销了可就查不了了。
03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注销
现在注销公司,可以提前网上公示,大部分情况不用去登报了(当然也有个别额外情况需要登报,如果需要登报,就需要额外前往西藏商报或者日报登报)。
然后按照流程,准备一系列注销资料,审核通过就行了。
04其他部门(社保、公积金、卫生部门等)注销
比如公司在开设的时候,办理了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证件,这一块也是需要去注销的。另外如果有社保、公积金,也需要销户处理。
拉萨公司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拉萨公司注销登记承诺的办理时间: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 |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类型 |
---|---|---|---|---|
受理 | 0.5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审核 | 1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
办结 | 0.5 工作日 | 不允许 | 无 |
拉萨公司注销登记大致办理流程:
1、提交税务注销登记
2、成立税务清算组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算报告
5、注销营业执照
6、注销其他相关许可
拉萨公司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普通注销:
1.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3.有分公司的,还应先行办理分公司的注销手续。
公司普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 | 提示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
2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 也可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
3 | 清算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项,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 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
4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 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
5 | 清税证明材料 | 经登记机关线上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
6 |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 | 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7 |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 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 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的复印件。 |
9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简易注销: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示期为20日。
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 | 提示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
2 | 《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
3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
温馨提示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 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 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 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