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梳理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六问六答”,请大家关注!
1.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疫情期间按照日喀则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滞留旅客提供住宿的服务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
2.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此前申请缓缴了5,6月份的养老保险费,请问现在受疫情影响下半年的养老保险费还能申请缓缴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原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因此,你单位2022年底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均可以申请缓缴。
3.企业为员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我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您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5.我是一家个体户,现在想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6.我公司财务人员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有几张专用发票,就要超过360天了,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