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专门梳理出咨询量较大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热点问答,请大家关注哦!
1.纳税人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2.企业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3.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4.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七条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规定,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5.给客户开具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换开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