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捐赠优惠政策类)第三十五期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专门梳理出咨询量较大的疫情防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请大家关注哦!

问题一:

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医疗伤害保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无偿提供保险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医疗伤害保险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二:

个人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问题三:

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请问捐赠票据留存时限是多长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问题四:

疫情期间,企业通过市民政厅给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站捐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物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问题五:

企业在2022年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包括扶贫捐赠支出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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