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电子发票类)第三十六期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专门梳理出咨询量较大的电子发票“5问5答”,请大家关注哦!

问题一:

我们是2022年7月设立登记的企业,之前一直没有领用过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现在可以领用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因此,2021年1月21日以后的新办纳税人可以申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问题二:

疫情期间风控管理,我们企业暂时无法领取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不符合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领用条件,请问可以申请全电发票吗?

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8月28日起,西藏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问题三:

我们是医药零售企业,疫情期间有单位购买了大批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物资,由于没有领取到纸质发票,给购买单位开具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购买方要求疫情结束后换开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开具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问题四: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八条规定,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问题五:

我们是批发零售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了部分日用品,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不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载体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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