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类)第四十期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为大家梳理了咨询量较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热点“5问5答”,请大家关注哦!

问题一:

因疫情原因,企业经营受到影响,现在低价处理了部分存货,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吗?

不需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您企业低价出售部分存货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二:

我们企业从超市购买了蔬菜和鲜活肉蛋,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可以按照农产品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吗?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三:

我们企业在小区里,由物业公司统一代收代缴电费,再开具电费分割单给企业,请问分割单可以用来做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吗?

不可以。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分割单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问题四:

公司租用公寓楼给员工住宿,房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请问该发票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吗?

不可以。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公司租用住房用于员工住宿属于集体福利,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五:

企业员工出差,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个人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可以用该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吗?

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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