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增值税优惠政策类)第四十四期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为大家梳理了咨询量较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请大家关注哦!

问题一:

企业将外购的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通过公益性组织向社区防疫站进行捐赠,请问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您企业将外购的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通过公益性组织向社区防疫站进行捐赠,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

问题二:

我公司是一家出租车企业,受疫情影响,目前经营面临较大困难,请问近期有针对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问题三:

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四:

餐饮业提供的外卖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如果在销售自制食品的同时将外购的饮料,如可乐、果粒橙等同外卖食品销售如何缴纳税款?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于《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饮企业销售外卖同时配备外购的饮料应分别按餐饮服务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五:

我们企业属于餐饮服务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二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1号)规定,继续延续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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