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为大家梳理了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6问6答”,请大家关注哦!
问题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中提到此政策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请问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此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该政策适用主体为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问题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在预缴时可以享受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问题三:
我是个体工商户,之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经营规模扩大,于2022年8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日生效。那我在2022年10月征期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因此,您在2022年10月征期申报7-8月的“六税两费”时,可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申报9月的“六税两费”时,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四:
我是一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请问本次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缓缴政策时间是什么?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持续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64号)(以下简称“藏人社发〔2022〕64号”)规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藏医保〔2022〕48号)规定,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承诺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限为2022年8月至10月,共计3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生育保险同步实施缓缴政策。
因此您商户可以同时享受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缓缴政策,只是缓缴期限不一致。
问题五:
我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请问本次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缓缴政策时间是什么?
根据(藏人社发〔2022〕64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25日前进行补缴,逾期不再补收。缴费基数按2023年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问题六:
西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19〕14号)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藏财税〔2022〕5号)第一条规定,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