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发票冲红类)第五十七期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专门梳理出咨询量较大的发票冲红热点问答,请大家关注哦!


问题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部分冲红?

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执行。


问题二:

个人代开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企业名称填错了,能否前往税务机关冲红重新开具发票?

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问题三: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冲红后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问题四: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2月开了一张1%征收率的发票,不小心把商品编码选错了,现在需要冲红,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问题五:

跨月的发票只能冲红不能作废吗?

发票作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因此,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已经抄报税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填开负数发票冲销。因此,跨月的发票不满足上述条件,只能红冲,不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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