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优惠政策,小编在这里汇总整理了西藏税务“12366纳税缴费热线”近期咨询量较大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允许全额抵减吗?抵减额为多少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问题二:
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什么时候办理备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问题三:
我们公司是一家注册在重庆的建筑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西藏有建筑项目,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问题四:
既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的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先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问题五:
我们是一家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才发现我们企业是可以享受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那之前没有享受的部分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