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丢失处理,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西藏税务“12366纳税缴费热线”近期咨询量较大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纳税人丢失发票后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问题二:

纳税人丢失发票后,需要登报挂失吗?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问题三:

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游企业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邮寄的途中同时丢失, 请问我们企业现在如何做账和抵扣进项税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问题四:

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保管不当,丢失了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现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问题五:

纳税人丢失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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