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类增值税政策,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西藏税务“12366纳税缴费热线”近期咨询量较大的几个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我们企业将外购的防疫物资无偿捐赠给社区防疫站,请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
我们是货物运输企业,疫情期间帮助政府部门无偿提供防疫物资运输服务,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企业疫情期间帮助政府部门无偿提供防疫物资运输服务,属于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者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范畴,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三:
企业将外购的电脑直接无偿赠送给驻村工作点村委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因此,若您企业无偿赠送电脑的驻村工作点属于目标脱贫地区,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四:
疫情期间,企业为减少员工感染风险,无偿为本单位员工上下班提供班车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您企业为员工上下班提供的班车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五:
疫情期间,大量包裹被积压,我们企业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