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西藏税务“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我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生鲜农产品批发公司购买了大量的新鲜蔬菜和牛肉,对方开具了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吗?

不能。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二:

我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蔬菜种植企业购买了部分新鲜蔬菜,取得对方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三:

请问可以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哪种发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问题四:

我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水果蔬菜经销商处购买了新鲜蔬菜和水果,取得对方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专票,请问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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