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无偿租赁房屋的涉税处理,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西藏税务“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

疫情期间,企业无偿租赁房屋给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回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无偿租赁房屋给个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公司将房屋无偿提供给其他公司使用,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应当视同提供了租赁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房屋无偿租赁给个人,属于企业无偿提供了“租赁服务”,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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