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小编在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
藏财税(2020)17号第十六条规定,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该政策是否已经截止了呢?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减免代码选不上,为什么?
答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与全国政策同步,政策区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指的是申报时间。因此,您企业2023年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所属期202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无法享受上述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