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编在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
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之前,自行开具了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这部分发票的销售额,如何申报增值税?
西藏税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