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
西藏自治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西藏税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0]74号)第九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三)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土地;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用地。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第七条规定, 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