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分内容如下:

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和影响?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连续两年未做年报可吊销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依法受到任职限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即将于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78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的规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作为其他部门的重要考量因素。

可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问题多多。


年报未如实填写信息,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是可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如何申请注销?

“因未按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注销吗?还是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后才能申请注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无须办理移出手续,即可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西藏金色彩财税提醒您:企业信用非小事,年度报告莫忘记,请按时依法报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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