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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连续两年未做年报可吊销执照!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分内容如下: 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