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统一法定减除费用5000元的基础上,可以限额扣除西藏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

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4000元、三类4400元、四类4800元。

超过标准的,按4000/4400/4800元填写;未超过标准的,据实填写。 

参考文件:藏政发【2011】70号、藏政发【2018】38号文件。

西藏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多少?起征点是多少?文件依据是?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      号藏政发〔2011〕7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实现税负公平,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在扣除3,500元费用后,仍可继续扣除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

(二)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上述限额标准扣除后,仍可扣除个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全国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提高为: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二)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免税扣除额(包括工资及生活等因素)提高为: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还是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费用扣除一律按限额标准扣除,即:一、二类地区为7,500元,三类地区为7,900元,四类地区为8,3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每次收入不超过17,500元的,减除费用3,500元;17,5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五、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六、具体征管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文      号藏政发〔2018〕38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区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西藏贯彻个人所得税法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含的全国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

二、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扣除标准

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第四条于2018年12月31日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相关文章

  •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我是一名残疾人,2024年在西藏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请问在西藏自治区内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我是一名残疾人,2024年在西藏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请问在西藏自治区内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纳税人:我是一名残疾人,2024年在西藏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请问在西藏自治区内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西藏税务: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藏政发〔2007〕9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知识 2025年7月3日
  • 西藏税务常见问题问答

    西藏税务常见问题问答

    问:企业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

    财税知识 2023年12月2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

    国家政策 2023年8月30日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

    国家政策 2023年8月28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国家政策 2023年8月18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

    国家政策 2023年8月2日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76-8951-1878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email protected]

微信
微信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
西藏金色彩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拉萨公司注册、公司注销、公司变更、代理记账、工商代办、税务代办、网站建设、软件开发等服务,联系电话: 17689511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