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应该如何记账,如何处理?

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销售方应如何处理入账?若发票联抵扣联还在,怎么处理?若发票联、抵扣联都丢失又该二u和处理呢?

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您可以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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