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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藏财税〔2021〕19号 各地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精神,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按照《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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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藏财税〔2021〕2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西藏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全区范围内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