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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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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工作的通知
藏人社发〔2022〕43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