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拉萨选择我们代理记账的企业,在年前的时候,很多企业都问过我们在2020年发生的费用,但是在2021年1月份才取得发票,这个发票还能不能用?下面跟着金色彩财税的小编来了解一下。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说明,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再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也说明,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2020年发生的费用,但是在2021年1月份才取得发票,这费用能否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呢?
答案是肯定的,发票可以用,费用也是可以税前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