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电发票,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西藏税务“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

请问西藏作为全电发票受票方,可以接收哪些地方开具的全电发票?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8月28日起,西藏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1月7日起,西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目前还新增了厦门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后续西藏自治区作为受票方,将不单独另行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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