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编在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哪些企业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西藏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