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

    国家政策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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