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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为了照顾西藏的实际情况,保持国家对西藏的特别优惠政策,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那么请问在西藏的企业向员工发放艰苦边远地区高原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来看看西藏税务局关于此问题的答复: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文件规定:一、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含的全国统一费用的扣除标准,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在藏企业员工在全国统一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的基础上有其他免税收入可以扣除,扣除标准为一二类4000元/月、三类4400元/月,四类4800元/月,因此企业可以扣除的只有这个其他免税收入,高原补贴不能再单独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因此答案是:在高原工作,取得的高原补贴,也要按照藏政发【2018】38号去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