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可以一起叠加享受吗?

问题: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可以一起叠加享受吗?

答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规定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1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20%,两者无法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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