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真的是很难避免不去和税务打交道啊,最近金色彩财税工作人员被问到逛逛商场,如果参加活动,中奖一台电视机,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小编就替这位朋友好好解答一下。

 答复:

需要缴纳20%偶然所得的个税,不过是由商场来代扣代缴。

假设电视机是商场外购的,成本为2000元,则代扣个税400元,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增加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选项,当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或发放红包时,不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可汇总申报个人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金色彩财税提醒一

“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是如果想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等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对于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给予个人的礼品或者网络红包,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金色彩财税提醒

扣缴义务人若是没有扣缴个税,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文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文件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参考文件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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