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哪些问题您在关注呢?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西藏税务“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什么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

如何计算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单独计税VS合并计税


问题三:

如何单独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如下: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3000元的30
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
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
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

问题四:

如何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的计算方式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税额。

计算公式为: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万基本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综合所得税率表如下:

级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36000元的30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10252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20169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2531920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305292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35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

问题五:

我们单位今年发放了两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请问均可以使用单独计税方法吗?

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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