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拉萨,个人去收购生鲜、蔬菜,然后卖给企业,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免增个人所得税?
12366纳税服务平台关于个人收购生鲜、蔬菜后买卖是否免增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问题:

个人收购生鲜猪肉、蔬菜然后卖给企业,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二条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因此,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四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收购后再销售税的不属于上述情形,应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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