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两处企业分别取得两笔全年一次性奖金,请问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西藏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从两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最多只能选择一处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计税办法。也就是说,不并入综合所得的计税办法每年每人只能适用一次,并入综合所得的计税办法的使用次数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