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类)第四十六期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为大家梳理了咨询量较大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请大家关注哦!

问题一:

我们医院是疫情防控定点医院,今日收到了政府统一发放的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工作补助,请问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问题二:

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给个人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

我们企业部分员工没有住在单位周转房,不能统一发放防疫物资,给个人直接发放现金以用来购买防护用品,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您企业直接发放现金给个人用来购买医疗防护用品,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畴。

问题四:

个人所得税是如何界定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五:

个人转让非住房,装修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文图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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