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留言:
公司有员工2020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2月发放,已经按照综合所得申报个税,2022年汇算清缴发现单独计税会更好,但是个人APP上无法选择,是否可以通过单位找主管税务所进行更正?我们理解全年一次性奖金既然有选择,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应该是双向都可以变更。主管税务所会不会拒绝变更?我们去办理是否有更明确的依据?
税务局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