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我是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贫困县)国企负责人,我公司主要业务为帮助我县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请问可以免税吗?还有哪些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请解答?
答复:
西藏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否则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一、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对我区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