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统一法定减除费用5000元的基础上,可以限额扣除西藏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
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4000元、三类4400元、四类4800元。
超过标准的,按4000/4400/4800元填写;未超过标准的,据实填写。
参考文件:藏政发【2011】70号、藏政发【2018】38号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 号 | 藏政发〔2011〕70号 |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实现税负公平,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在扣除3,500元费用后,仍可继续扣除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
(二)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上述限额标准扣除后,仍可扣除个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全国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提高为: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二)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免税扣除额(包括工资及生活等因素)提高为: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还是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费用扣除一律按限额标准扣除,即:一、二类地区为7,500元,三类地区为7,900元,四类地区为8,3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每次收入不超过17,500元的,减除费用3,500元;17,5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五、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六、具体征管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文 号 | 藏政发〔2018〕38号 |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区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西藏贯彻个人所得税法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含的全国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
二、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扣除标准
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第四条于2018年12月31日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