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梳理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五问五答”,请大家关注!

问题一:

我单位是拉萨市一家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为保障市民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物价,按照政府部署向市场投放了大量储备粮食,请问此类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属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购销企业,你单位销售的储备粮食,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题二:

我们是一家旅行社,如果2022年发生亏损,亏损结转年限能延长到8年扣除吗?

你旅行社2022年发生的亏损,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不能延长到8年进行弥补。

2020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及《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等文件,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结转年限由税法规定的5年延长到8年。

2021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将8号、25号两个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但8号、25号公告明确的是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亏损的结转年限。

综上,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2020-2028年期间结转弥补,2022年度的亏损只能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期限结转扣除。

问题三:

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题四:

疫情对我们航空和运输业企业冲击很大,请问航空和运输业企业分支机构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交通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已缴纳的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问题五:

我单位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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