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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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如何界定残疾人呢?

西藏税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藏政发[2007]90号)(以下简称“藏政发[2007]9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等部门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共六类残疾人员。


纳税人:

西藏自治区区内的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有优惠政策吗?

西藏税务:

根据(藏政发[2007]9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西藏自治区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纳税人:

西藏自治区区内的残疾人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西藏税务:

根据(藏政发[2007]9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西藏自治区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立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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