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编在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
我们企业于2022年11月购入了一批货物,当时没有取得发票,目前在做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如何处理?
西藏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如果您企业的支出确认是真实且实际已发生的,应当在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销售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您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没有能够补开或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没有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纳税人:
我公司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产生了一笔退税,请问这笔退税可以抵缴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吗?
西藏税务: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要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税,不在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