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企业 西部大开发和地方分享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关于西部大开发和地方分享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编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近期咨询量较大的五问五答,一起来看看吧!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一百六十期(西部大开发和地方分享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呢?

 

西藏税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11号)(以下简称“藏政发[2022]11号”)第三条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对从事我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纳税人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可以一起叠加享受吗?

 

西藏税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规定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1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20%,两者无法同时享受。

 

纳税人

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减免政策吗?

 

西藏税务

根据“藏政发[2022]11号”第七条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及总机构在区外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减免政策。

 

纳税人

符合西部大开发或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备案吗?

 

西藏税务

根据“藏政发[2022]11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

 

纳税人

我们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享受了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做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免征条件,请问如何处理?

 

西藏税务

根据“藏政发[2022]11号”十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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