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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西藏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状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也就是说,分支机构不论当时选择为非汇总核算,还是独立核算的企业,都不能再以自己独立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