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转移,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

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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