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拉萨的企业本着“只要能用于进项抵扣,不论收用什么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来者不拒”的态度,给自身带来了极大的涉税风险。
日前,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了一起收用第三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违法案件。
案例:
厦门A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模具生产销售。该公司于2016年接受由高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万余元。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证实为虚开。
经核实,该公司由于经营业务的需要,在商贸市场向推销钢材等原材料的经营者吴某生购买钢材,事后吴某生提供了高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
公司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进行税务稽查,查实了上述收用第三方发票的违法事实,并对厦门A工贸有限公司作出了追缴税款2万余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万余元的处理处罚。
解读
01将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行为属于偷税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
02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抵扣凭证,且应补缴税款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
03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或可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
●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案例反思
据税务稽查人员介绍,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不仅需要补缴增值税,其列支的成本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与吴某生的交易中,厦门A工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货物交易方不一致,为收用第三方虚开发票行为。
同时,其利用第三方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稽查小贴士
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业甄别意识不强、防范意识薄弱的弱点,利用第三方虚开发票进行非法牟利。
部分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为了追求低价格低成本,抱着侥幸心理收用票货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铤而走险……
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擦亮双眼,严格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一方面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和信用的真实状况;另一方面在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留意查看票面信息,要核对开票方及开具项目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相符,谨防收取虚开发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