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取得补助补贴的那些事儿,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西藏税务“12366纳税缴费热线”近期咨询量较大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疫情期间,个人从民政部门取得的生活困难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民政部门给个人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

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字〔1996〕9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

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还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

西藏地区针对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通讯补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部分必须要有本单位交通、通讯补贴发放制度,并且在工资薪金发放项里有单独列明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否则不能直接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时扣除上述限额免税收入。)


问题五:

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取暖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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